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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新名录实施后 产废企业面临的环保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2日
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新名录”),新名录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
新名录的发布有很多亮点,豁免管理范围的扩大对企业是一种利好,实施后有助于缓解企业危废管理的高压态势。就产废企业而言,新名录实施之后,有哪些环保合规需要重点关注?
第一,注意及时自检。由于产废企业的危险废物种类、代码可能因新名录发生变化,应注意及时实施自检;涉及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应对转移计划进行变更并重新提交转移申请。
第二,注意强化危废管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产废企业对于新名录豁免清单中的废物管理,应结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危险废物的界定,即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列入新名录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未列入的,如果不能排除某项废物的危险特性,除非经过环评定性、危险废物鉴别之外,不能轻易将此废物确定为一般工业固废。
第三,注意申报废弃制度合规风险。新名录将HW49大类下的900-999-49由原来的“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修改为“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未申报废弃但被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的”情况,客观上增设了危险废物产生前申报废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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