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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处罚条例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7日
新《固废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处罚条例如下:
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的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1.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
3.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4.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用
5.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6.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7.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8.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9.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统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10.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11.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12.在运输过程中治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13.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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